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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现象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4-03-30 16:34:45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揖稿/编辑:   

  网络反腐涉及诸多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宪法法律问题,任何一个问题都相当复杂。总的说来,对于网络反腐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包括违法问题都应当依纪依法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权力不能违规、越权甚至滥用,不能动用权力为网络反腐对象背书,必须寻找权力在网络反腐中介入的限度。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积极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的途径来完善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条件,而不是粗暴的权力非正常干预。

  一、隐私权、名誉权等与网络反腐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这种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公民享有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侮辱、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规定了通奸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网络反腐涉及到公民特别是官员个人、法人隐私权、名誉权,政府部门名声与言论自由、公民批评权的冲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 

  1、公民包括官员个人、法人具有名誉权,公民包括官员个人具有隐私权,政府及其部门不存在名誉权和隐私权。公民或者其它组织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建议、侮辱诽谤除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并能被证明为恶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治安处罚。如果是有组织的、敌对势力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由国安机关立案侦查。 

  2、在隐私内容方面,官员与普通人的隐私受保护程度是不同的。 “对一般人来说,房产信息是比电话号码更为重要的个人隐私,但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却是应该纳入公共监督范围的。” “官员有多少套房子,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官员的隐私不受公众知情权的限制,那就无法达到监督的效果。反腐要靠公众支持,把官员的财产信息置于大家的眼睛之下,才能取信于民。在国外,一般而言,官员级别越高,权力越大,需要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就越多,隐私权也应该受到更大的限制。 

  另外,因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应当不具有在党纪规范内的相关行为的隐私权,但是有相应的名誉权。意思是:党员如果有与他人通奸、包二奶等行为被网络曝光,不能认为行为人侵犯了党员隐私;如果情况为诽谤,则侵犯了党员名誉权;如果一个官员是贪官,你可以斥责他贪污腐败,但是任何人不能侮辱他的人格,比如骂他“狗官”。 

  3、官员个人、党员个人和法人在民事上对侵权人具有诉权,网络反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况,主要应当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网监部门应当向被侵权人提供侵权人相关的IP地址、侵权人身份信息等证据,国家应当及时完善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制度设置。非因权利相关人申请或者调查部门需要,监管部门不能对外提供上述信息。 

  4、在纪检监察等机构有相关的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为侮辱、诽谤、侵犯隐私并证明侵权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公安机关迫于相关领导的压力直接对网络反腐爆料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立案调查的情况。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反腐事件中应当尽量克制,最好是在纪检监察等机构有相关调查结论后再进行,如果行为人存在侮辱和侵犯隐私情况的,可以对侮辱和侵犯隐私情况进行调查,对于诽谤特别是涉及到腐败行为的诽谤在认定时必须要有充分依据,不能全凭当权者的一面之词,对于诽谤事实暂时不能查清的,不能认为爆料人诽谤。 

  5、网络反腐中出现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不能因为是反腐败就可以让其用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来达到目的,也不能因为是反腐败就可以纵容其中的犯罪行为。反腐败也必须有正当的合法的方法。只要打好马赛克,不能认为某些网络反腐中的爆料人、转载者是在传播淫秽物品。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部保密规定与网络反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除非经过权利人同意,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中,根据内部保密规定,一般将案件信息、案件统计信息列为秘密甚至是机密级。在网络反腐中,公众对腐败案件查处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部保密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内部保密规定以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将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办的信息列为需要保密的信息。对于案件办理全部结束后的调查结果,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另外,纪检监察机构各个层级的案件统计信息也应当公开。 

  在当前形势下,内部保密规定应当将根本逻辑进行转变:从凡是没有明确可以公开的都是保密的信息转变为凡是没有明确是保密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各政府部门应当向保密部门申报需要保密的对象,保密部门对这部分对象进行监管,除此之外,可以一律公开。  

  三、网络反腐中的传播者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法》相关规定,网络反腐中,网站、传统媒体等传播者是否应当对于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传播者应当提供充足侵权人信息以使被侵权人能明确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用户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根本上说,完善网络反腐中的法律问题的目的是要保证充分发挥网络反腐作用的同时,又能防止侮辱、诽谤等恶意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出现,若出现则需要保障被侵权人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根本方法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成本、收益体系,比如在网上恶意诽谤应当承担多大的成本,如果某个个人觉得他愿意付出那么大的法律成本也要选择违法,那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也无能为力。  

  (据四川省攀枝花市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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