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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和不良影响
2022-12-20 09:10:2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揖稿/编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大量违纪行为都需要对情节轻重、是否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严重后果进行判断,有的违纪行为还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作为违纪构成要件。这些情节类、影响类概念较难进行具体量化,容易出现执纪尺度不一问题。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关于情节轻重的判断。一是从主观故意判断,包括是明知故犯还是疏忽过失,是多次违纪还是单次违纪,是徇私情私利还是为党和国家的利益,在共同违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对党忠诚等因素。二是从违纪行为手段方式判断,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是否具有公开性;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还是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继续实施。三是从违纪后果判断,包括对集体、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影响、损失、损害等因素。四是从主体身份判断,包括是否为纪检监察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司法工作人员等因素。五是从同类案件统筹把握判断,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情节轻重情况要在同类案件中比较、综合平衡。例如,《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较重属于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而言,从主观故意来看,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事项内容越多、涉及类型越多,其情节就更为严重。如隐瞒不报房产数量是2套还是多套;如除隐瞒不报房产,是否还隐瞒不报持有股票、基金或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从行为手段来看,采取各种方式变通,恶意规避填报内容的,属于情节较重。比如,因为考虑漏报行为发现后处理较瞒报行为更轻,填报了3只市值较少的股票,对其他5只市值较多的股票不予填报;将实际为本人所有的房屋、持有的股票故意变更到他人名下;此前有过瞒报行为又瞒报的情形的,这些属于情节较重。从案件后果来看,是否因瞒报造成职务职级调整明显不公,引起他人举报;或是因瞒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如有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判断。一是从舆论反响判断,包括是否引起社会负面舆情、是否引起他人不满或举报、舆论知晓范围和严重程度等因素。二是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判断,包括造成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是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及损失数额大小等因素。三是从违纪背景判断,包括是否处于战时状态(如抗洪、防疫期间)、集中整治期间,是党的十八大后还是党的十九大后所犯错误等因素。四是从社会影响判断,包括是否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影响正常秩序,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等因素。五是从执政基础判断,是否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国家、政府公信力等因素。例如,某区副区长兼任该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时,不认真履行防汛排涝应急响应期间领导24小时轮岗值班工作要求,擅离职守,值班当晚在家中饮酒致脱岗。根据《条例》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副区长行为是否违反工作纪律,就要判断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从违纪背景来看,当时是防汛排涝应急响应期,是涉及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关键时刻、特殊时期。从舆论反响来看,其行为在当地和网络上引起了负面舆情。从对社会影响、执政基础的影响来看,其行为让干部群众对全省防汛各项部署产生负面解读,对公职人员的形象、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该副区长的行为属于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轻重、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应与认定《条例》第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二十条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作出区分。前者更多是定性情节,即根据违纪主体的违纪事实,确定违纪性质。后者更多是量纪情形,即根据违纪主体的量纪事实,确定处理的轻重。一般而言,定性情节更多存在于违纪过程中,如主观故意、违纪行为、手段、造成影响等;而量纪情形更多存在于违纪行为实施前和实施后,如主动交代、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从轻或减轻情形,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等从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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